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老人千万遗产赠保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老人千万遗产赠保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当然可以,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是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其遗产的一种方式。遗赠财产的人叫遗赠人,承受遗赠财产的人叫受遗赠人或遗赠受领人。
遗赠由遗赠人嘱托的继承人或执行人执行。遗赠可以附有条件。
首先应说明的是个人以为遗产赠与保姆的行为不应被鼓励!毕竟保姆应该只是个被雇佣来照顾生活的人,。将巨额遗产赠与保姆很容易被误读,以及产生财产纠纷。但在个人现金资产不足以给付保姆薪酬时,将部分遗产折价抵给保姆也是可行的。或者为表示对保姆的谢意,将部分遗产赠与保姆也可以理解。但是将数额巨大的财产赠与保姆,首先是个法律问题。比如涉及遗嘱的有效性。有时候我们可能很难弄清老人是否是在清醒状态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再就是保姆有无欺骗老人赠与财产的可能。只要是证据链完整,遗产赠与保姆无疑是对法定赡养义务的当头棒喝。
其次,赡养老人的义务不仅仅是物质上的供给,还有生活中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如果儿女与父母的亲情尚不及照顾老人的保姆贴心,让儿女情何以堪!虽然大多数儿女要肩挑重担,背负一家责任而忙碌,但也不应忘却“子欲养而亲不待”!当你嫌弃老人脏、乱丶差时,未尝将来你不是这样的结果,或者更惨!老人曾陪你长大,为何不能让你陪伴到老?爱既是一种付出,也是一种回报。当你老了,你是喜欢儿孙承欢膝下,还是孤单地等待睡着了不再醒来……
遗产,只要在死者生前是他自己名下的个人财产,怎么处分都随意,只要合法就行。
但是,遗嘱不一定有效,遗嘱要生效,有严格的法律限制。
首先遗嘱内容要合法,包括几个方面:
立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如果遗产中有立遗嘱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立遗嘱人自己不能对夫妻的财产做出处分决定。很好理解,都不是你的东西,你怎么能随便送人呢?
如果立遗嘱人有失去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被扶养人,如年事已高生病卧床的老父母、重病需要医疗的配偶、残疾或重病无生活来源的儿女等,遗产中必须为这样的被扶养人预留能满足生活必须的遗产份额。否则继承人可以进行起诉,要求依法继承遗产。
再有,遗嘱需要是老人在神志、意识清醒的情况下自愿立的遗嘱,如果存在欺诈、胁迫或意识不清的情况,遗嘱无效。
其次,即使遗嘱内容合法,遗嘱也不一定能够生效:
如果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继承人为了得到遗产,杀害、遗弃、虐待立遗嘱人,有遗嘱也没用,继承不到财产,法律不能允许这种严重反人性的事。
如果继承财产的保姆先于立遗嘱的老人过世,遗嘱内容没法执行,直接作废。
立遗嘱把遗产给除了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这叫遗赠,老人死后2个月内,保姆必须明确作出“我要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默认放弃继承。遗产回到法定继承程序中,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最后,遗嘱也是可以撤销的,即使是公证遗嘱,要撤销无非就是麻烦一些。
所以,并不是得到遗嘱就万事大吉了,关于遗产继承,我国法律真的是考虑的相当周全,方方面面的都计划到了。
感谢邀请。
首先:我觉得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这份遗赠协议。如果这份协议是不合法的,无效的,那么保姆即使再上法院,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是讲法律的,以法律为准。
其次:就是这份合同是有效的,是老人头脑清醒时签字确认的,那么很多人就会问既然有效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她?其实大家都没有注意一个细节“遗赠扶养”。也就是说这份协议是有权责关系的,要想得到遗产必须尽到照顾好老人的责任,是相互关系的。那么很明显,在老人不适时保姆未及时送去就医,这就是未尽到责任,没有按照协议来办事,尽责可得遗产,未尽责凭什么得到遗产。遗产的继承人责转为了老人的子女,子女为老人遗产的第一继承人。
法院判决的关键就是这份权责相关的扶养协议,从以上分析就可以看出法院是不支持保姆的,败诉必然。
再者:老人的子女不赡养老人,诚然是子女的错误,但这件事要追责也是老人或者相关司法机构对子女不孝进行控告。而和保姆并没有关系。以保姆的身份状告人家的子女,怎么说都是有点越俎代庖的感觉。
最后:保姆之所以状告老人子女应该是为了迫使老人子女放弃遗产继承,因为老人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和她争,是会有很大分歧的。这是保姆所不愿看到的。
综上:不难明白法院为何会做出保姆败诉的宣判,权责相依,以发为准。但是最后还是要说一点,百善孝为先,人不能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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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善孝为先,子女孝顺父母是天经地义的,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强制执行,但保姆要求继承200万遗产的事情并不合适。
首先,保姆照顾老人是雇佣关系,是子女或者老人付出了报酬的,纯粹的合同关系,跟我们在公司工作是一样的,不能因为谁工作认真用心就要把公司给谁吧。
其次,保姆主张的遗嘱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签署的呢,老人都行动不便了,很难证实其签署遗嘱时是否清醒,有没有律师在场,有没有经过公证,老人在孤独的时候把保姆当亲人情有可原,但不能利用老人的感激心里哄骗老人。
所以说我认为这个案子判的对,不能助长此风气,不然照顾独居老人的人会想尽办法诱使老人签署一些利益方面的协议的,甚至会威胁老人而没有人知道。对于尽心尽责的保姆雇主可以提出感谢,物质上给予一定的奖励,但遗产赠送实在是不可取。
贪婪的保姆趁老郭意识不清逼迫其签下遗赠扶养协议,并在协议签订之后怠于履行扶养义务。这种违背社会主义公德的恶意行为,法律是不会予以保护的,法院驳回保姆继承老郭房子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
何为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建立于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的协议,协议约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死后归扶养人所有。这种遗赠扶养关系是一种有偿的、互负权利义务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
作为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之上。独居的老郭患有帕金森病,从遗赠扶养协议签订时录制的现场视频来看,老郭没有签字,只是在保姆等人的压迫下被动摁了手印,很难认定是老郭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这份协议很难认定为合法有效。
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的受遗赠权可被剥夺
即使该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保姆所取得的也只是一种期待利益,该期待利益的实现要以保姆认真履行扶养义务为前提条件。在郭某死亡前,保姆可以占有、使用该房产,但不能处分,比如赠与、出卖等。
如果保姆不认真按协议履行扶养义务,被扶养人的家属可以向法院请求剥夺保姆的受遗赠权。本案中保姆在老郭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之后,发现老郭身上有褥疮、昏迷等情况时,也没有将他送去就医,很难说得上履行了扶养的义务。因此老郭的子女有权请求法院剥夺保姆的受遗赠权。受遗赠权被剥夺后,即使保姆为扶养老郭支出了费用,老郭及其子女也不用补偿。
遗赠扶养协议并不免除老郭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与法定继承的效力。老人死亡后,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有遗嘱的,优先按遗赠扶养协议来履行。只有遗赠扶养协议之外的财产,才可以按遗嘱或法定继承来继承。由此可见,遗赠扶养协议虽然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两者之间的协议,却对协议以外的继承人具有拘束力。因此,如果遗赠扶养协议有效,老郭将房产赠与了保姆,老郭的子女就不能继承该房产。
老郭的子女即使因遗赠扶养协议不能继承房产,也不代表可以不履行赡养老郭的法定义务。赡养老人的义务是法定的,是不能通过任何协议予以免除的。对于老郭的子女而言,即使他们因各自的生活负担而无法成天陪在老郭的身边,但是在自己的空余时间多陪陪老郭并在心理上给予老郭以安慰也是相当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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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草拟遗赠协议,想得到雇主的200万房产,这其中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老人的三个子女也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这两方都是恶狼,唯独可怜了老人。
事情经过:
老郭和妻子育有三个子女,妻子死后患有帕金森症的老郭找了一个保姆耿某,两人口头约定每月会支付报酬2000元。自2012年7月起,耿某保管并支配他的收入,每个月扣除两人的日常生活支出,剩余全部归耿某所有,而老郭也不会再付报酬。
老郭的三个子女每月来看望老人两三次,自2015年起,耿某用老郭的大部分收入购买保健品供两人服用,老郭的三子女因此减少了看望老人的次数。
2016年1月15日,耿某找律师草拟了一份遗赠协议,并邀请了两名保健品销售人员和另一个兼职保姆做见证人,在众人的协助下,患病的老郭在上面摁了手印,律师录制下了签订过程。
后来老郭因病去世,老郭的儿子继承了房产,于是耿某将老郭的三子女告上法庭,最终,秦淮法院认定耿某和老郭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驳回耿某要求继承房产的诉求,并由她来承担案子的诉讼费用。
此事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首先,协议真的是老人的真实意愿吗?我看未必,遗赠协议是耿某私自找律师草拟的,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老郭没有明确的自主意识,也就是说老郭一直只是附和,没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且手印是他人帮忙摁的,老人有被迫的嫌疑,所以整个协议的真实性无法得到有效的证实。
再者,该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老郭的义务远远多于耿某的,且两人的支出全部由老郭承担,耿某仅是生养死葬,就这耿某都没有做到,在老郭生病时耿某就照顾不到位,没有将老郭及时送医,所以先违反协议的应该是耿某,如此看来耿某很是不要脸,协议是她先打破的,还想得到协议规定的好处,真是可笑。
最后,老郭的三个子女也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老郭生病期间不见他们照顾,分财产的时候倒很积极,实在是白眼狼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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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语:保姆变强盗,诱骗老人财产,道德缺失;儿女对老人疏于照顾,有失孝道!
事件概述:(由于此事件比较复杂,可能篇幅长了点,希望朋友们能耐心读完,也许会对你有所帮助。)
1.老郭有三子女,妻子去世后一人生活,他患有帕金森病。
2.2012年5月,老郭从劳务市场找一保姆耿某。二人口头约定保姆月薪2000元,未签合同。
3.2015年耿某又找来冯某一起照顾老郭。
4.2016年1月15日,耿某赵律师草拟一份遗赠抚养协议,请两保健品销售员及冯某作证人。信息员协助老郭按了手印,耿某签字,律师录像。
5.协议概述:老郭将名下房产赠与耿某,耿某负责老郭抚养安葬。老郭工资由耿某只配,重大医疗支出由老郭支付。如老郭单方处置遗产,需退还耿某已支出的抚养费(按每月6000元)。
6.2016年10月老郭离世。其儿子以继承方式办理了原遗赠房产变更,并发律师函给耿某,告知房产已继承,要耿某搬离。耿某拒搬离,认为房产该自己继承。将三子女告上法庭。
7.法院以耿某的遗赠协议不能确定是否未老郭自愿为由,驳回耿某诉求。
这个保姆太有心机,照顾老人却盯上房产。
1.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保姆霸占财产案件。而且,还是在老人有子女的情况下,可见这个保姆的胆量有多大,野心有多大。
2.保姆耿某霸占房产的主要理由是,她对老郭的息心抚养、照料。但事实上,她并不称职,甚至有些过分。因为事件复杂,所以,有些细节没在概述中交代。
*其实,耿某刚到老郭家两个月后,除去两人每月的生活开销,老郭工资剩余的钱就都归耿某支配了。老郭每月工资有6000-7000元,而他两人一月才能花多少钱。这个耿某对老郭可以说是连蒙带坑。老郭的子女也不怎么样,每月就看望他两三次。
*从2015年起,耿某就用老郭的大部分工资买保健品。供他两人服用。完全就把自己当女主人了。
*在他们那份协议签署后不久,老郭病情加重,身上还起了褥疮。但耿某并没在意,就没当回事。这个人的心态,已经慢慢发生了变化,
*到2016年6月,老郭病重昏迷,耿某也没有给老郭送医救治,而且也没通知老郭的子女来送医救治。可见,这个保姆已经变得越来越心狠、歹毒,她的心已经完全不在照顾老人上,所有心思都放在了老郭的钱财和家产上。可能就盼着老郭离开,她好继承房产。
一周后子女来探望,才送到医院。
*虽然耿某跟到医院照顾,可能也是为了盯着老郭的病况,好及时想继承房产的对策。一个月后老郭子女瞒着耿某给老郭转了院。可能是为了丢开耿某的纠缠。
没想到一个半月后,耿某又找来了。这哪是保姆,就是一贴狗皮膏药。老郭子女赶紧报了警,耿某才离开。这都被当做危险分子了。大家可以想象一下那个画面,一个盯着你财产的保姆,整天纠缠着你,甩也甩不掉。
说实话,我是真佩服这个保姆勇气,以一对三,仍然那么坚定、执着。
3.就他们签订的那份遗赠协议来说,基本是耿某单方面的意愿,就是看着老郭重病在床,胁迫完成的一项协议。连手印都是保健品销售员,强行拉着老郭的手按上去的。
不过,耿某让律师录制的那个录像,还是为法官的判定起大作用了。耿某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了,本想自己留个证据,没成想最后成了反驳她的证据。法官最后的判定,还是比较合理的,没有让耿某的阴谋得逞。
4.这个事件,之所以会成为这个局面,和老郭的子女有很大关系。三个子女,却不好好照顾老人,忘恩负义,没有孝道。
即使给老人找了保姆,也要经常看望、照料。如果不是子女的失职,也不会让保姆差点钻了空子。老人需要照顾时,都躲得远远的,继承家产时就比谁都积极了。做子女的不能这样,权利和义务一定要并重。
最后想劝解朋友们两句:
在为老人找保姆时,不可随便就从劳务市场拉个就领回家,需要事先从多方面了解保姆的人品等综合素质,不可马虎。不了解的人最好别领进家门,免得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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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老人千万遗产赠保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老人千万遗产赠保姆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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